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石門水庫集水區保育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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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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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局執行石門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第1階段計畫執行情形,分述如下:

一、土地使用

(一)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、加強山坡地違規案件取締及移送法辦執行計畫、劃定公告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及公告管制事項等。

(二)辦理情形:

1、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調查544 公頃,其中屬宜林地408 公頃(約占75﹪),宜農牧地109 公頃(約占20﹪),不屬查定範圍土地27公頃(約占5﹪)。

2、辦理加強山坡地違規案件取締及移送法辦執行工作。查報取締97 件,移送司法機關11 件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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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辦理水土保持管理法規宣導14場及道路工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情形訪查14場。

4、辦理劃定公告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及公告管制事項調查評估計畫,完成需求評估及劃定規劃。針對集水區內有持續性災害發生之虞,需長期保育治理地區,如崩塌地、土石流危險區及土壤沖蝕嚴重等區域,配合水土保持法修法方向,進行調查評估及規劃,並已將規劃成果函送相關縣市政府,提報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建議書,依程序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,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,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,並據以實施,以保育水土資源、涵養水源、減免災害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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